【晏氏家谱源流】内江晏姓的家法家规初探

    中华晏氏网 2014年9月29日 四川晏良雨


内江晏姓的家法家规初探

    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举世闻名,这些经数千年的传承是通过多渠道、多形式、多层次的共同作用来完成的。主渠道当然与各种典籍、文物的“有形”影响和历代当政者的“无形”推崇密切相关,但民间的各种自发的文化传递活动却也功不可没。特别是,自唐宋以降,民间广泛兴起的“家谱”文化更是作用突出。

    总的说来,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农耕文化时代,各姓各族大多聚族而居。就算族中不乏能人学子为求发展而外出闯荡,或为官宦,或为商贾,或为游学技艺。但当他们到年老力衰时,大多数都要“叶落归根”,回到原来的出生地。甚至,就算客死他乡,而有条件者,也要千方百计归葬故里。正由于此,在中华大地的绝大多数农村村落,甚至一些集镇,总是相对稳定的聚居着众多姓氏中的某姓某族。不仅汉族如此,多数的少数民族也不例外。他们在那里男耕女织、和谐相处、生生不息。

    为了族群的发展和增强族群的凝聚力,他们各自制定了族史——家谱,与当时的“国史”并行,而比国史更生动翔实。各家谱中又几乎都有比较明确的“家训”、“条例”或“家法”。与当时的国法并行不悖,且更于操作。对社会的稳定,特别对中华文化的传承起到了当政者不能代替的作用。下面,我想通过内江两支晏姓家谱内的“家法”和“条例”来做具体分析。

一、内江五桂公祠宗支的家法条例

    这两支晏姓的由来和大体现状,我已在中华晏氏网上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,在此就不再赘述。

    五桂祠的家法条例是两次制定才完善的。第一次是在清乾隆三十六年(1744年)。谱载元献公二十一代孙君锡公在新修族谱时所立,在祖坟聚族公开宣示,要求阖族共同遵行,简介如下:

家谱条例(共十三条)

1、敦伦   要求族人及后世子孙(以下同)按儒家“君臣父子夫妇昆弟朋友”的伦理道德标准行事;

2、立品   要求以“君子”之大节立身,要做到“行止端方、自爱谨慎,勿陷匪僻之流”;

3、孝亲   指出“孝为百行之首”,后世子孙要做到“竭力以事父母,报亲恩于万一”;

4、敬长   要求对长上须“必让必顺”,谦恭崇敬;

5、睦族   要求族人之间必须和睦相处,以建“仁里义门”为准则;

6、和邻   要求对同居邻里皆应“接之以温厚,应之以公平,则定无纷争”;

7、耕读   指出“勤俭乃黄金之本,诗书乃丹桂之根”,故要求“为农者竭力耕田,为士者苦心善读”;

8、自修   要求按忠孝节义且过而能改的标准修身处世;

9、承先   要求族人及后世子孙继承吾族先祖的高尚品德,切实做到“行己贵端、交人贵慎、出言贵诚、做事贵敬”;

10、训后 指出后人行事总以前人为楷模,为长上者必须以身作则,无论为学为商为农为艺都要勤劳敬业以为后人榜样。而教育后人,则必须遵循“爱必劳之”的原则,不要溺爱以误子弟;

11、酒色  指出自古纵于酒色者“大而败国亡家,小而失行偾事(误事)”,要求“节酒远色”,以免祸端;

12、财气  指出“财犹腻也,近之则污人;气犹毒也,使之则杀物”,并进一步说“财是伤人之斧,气为害事之矛”。故此要求“用财宜公,动气宜忍”;

13、尊长  这条不仅要求青年晚辈应该尊敬长上,做到礼让谦恭。更要求为长上者,必须公平正直,不得因私利私愤而“以尊压卑、恃长欺幼、将曲做直、以是为非、见理不明、主家弗正(不正)。”故此这一条主要是为保护年轻晚辈的正当合法权益而设置的。

    综上所观,这套“条例”用在“修身、齐家”上,似乎面面俱到。但文人气息较重,偏重于伦理教化而具体“法规”较弱。可操作性不强。于是当元献公第二十五代孙辉廷公于清光绪甲辰(1904)年续修族谱时,又“续增家法”共十一条,简摘如下:

1、重伦常  (略)

2、重品行    要求族人士农工商各守其业,不准游手好闲。特别规定,不能因家贫而卖女为妾,或卖子以充“皂隶”和“优伶”,违者,当惩罚其父兄。这里,“皂隶”指旧官府的差役之类。他们狐假虎威,常常敲诈百姓,名声极坏。而“优伶”则指当时的戏剧或杂耍演员。现在看来,这显然是一种职业歧视。

3、公选举    这条主要规定了族中族长、房首、执事等人的设立和选举方法,同时也规定了他们不称职时的罢免方法。(公开、公正、透明)。

4、息争论    要求族中如果发生矛盾或纷争,先应由房首调解;不行,再由族长调解;再不行,才允许向官府诉讼。若不依次,皆应斥责。

5、明宗支    规定了族中生(殒)人口的登记方法。同时特别规定,若无子而需抚子时,标准是“择贤择爱,由亲及疏”;

6、尊老敬长  规定了族中年过六十者参加族中活动时的优待方法;

7、重孝节   规定了对族中“家贫夫死子幼而立志守节”或“夫死无子而立志守节”的族中妇女进行优待和帮助的办法;

8、扶孱弱   规定族中如有家贫老实或嫁出女子受到欺负或虐待时,族中要代为出面主持公道,所需费用全由族中公费报销;

9、锄强梗   规定族中如果出现了一些严重破坏族规乃至国法者,轻则聚族责惩,重则由族中送官府严究。其费用也由族中公费支出;

10、肃闺范 规定若族中妇女有不敬长上,不和妯娌,虐待异腹子女,或不守妇道等且教而不改者,则逐出晏氏家门,强令其回归父母家。特别规定,族中妇女一般不得随便“寄拜干亲、观灯看戏、迎神赴赛、听信邪教,接待三姑六婆[①],不习女红(刺绣缝纫)等,皆要严禁。从今天看来,此条规定的时代局限性很大,虽然内容中有其合理性,但歧视妇女的成分也不少。

11、虔祭祀 此条明确规定了族中春秋二祭(祖)的方法和费用标准、

 

二、内江衮繍堂晏氏家法十五条简介

    衮繍堂族谱创修于清咸丰甲寅(1854)年,后又经“续修” 、“增修” 、“再修”(1938)年。跨度近百年。谱中没有明确记载《家法》由谁始创,但见其内容,可能最后完成较晚。这里简介如下:

1、序昭穆  规定族中必须明长上、别尊卑、崇礼让。“当祭则按班次,当席则崇齿让”;

2、虔祭扫   指族中祭扫祖墓或祭祀祖宗时,必须尽志尽诚、衣冠整洁、态度严肃恭敬;

3、省繁费   指出因本族祠产菲薄,举办各种族中活动时,必须节省,并规定了相关办法;

4、定章程   规定了族中执事人的设立与族中具体事务的管理办法;

5、劝孝悌   规定了族中子弟必须“谨身约己,躬率妇孺以事父母兄长,违者,当受族中惩戒”;严重者“送官惩究”。同时规定了族中六十岁以上者,清明节时的优待办法。

6、育人才   规定了族中子弟如有入学、中举等光宗耀祖者,族中的奖励办法。特别规定,族中如有聪明好学弟子,因家贫而不能继续读书者,族中要“公为培植”。同时又规定,凡受奖赏资助之人,出仕或发达后,应“加倍酬还,以报祖德”;

7、明继嗣   明确规定了族中生殒者的登记管理办法,特别规定了无子者立抚子的原则和办法;

8、恤孤幼  约与五桂祠的“重孝节”条同。且具体规定,“家贫父死,因能守节者”的孤儿,族中要评议给钱,抚养至八岁;

9、肃闺閫  前半部分与五桂祠“肃闺范”条相同,但没有五桂祠对妇女的苛刻要求;

10、戒非为 规定族中弟子除勤事耕读以外,凡医、士、工、商,可以谋生者,皆当竭力经营,严禁淫赌奸盗、勾引匪类,违禁不改者,轻则开除族籍,重则送官严究。另,酒肆闹烟(毒品),游手好闲,亦禁

11、扶孱弱 约与五桂祠同

12、除强梗 约与五桂祠同

13、息争讼 此条与五桂祠同条内容相同,但增加了对“教唆者”亦须惩戒;

14、慎首人 明确规定族首房首必须公推德高望重的人担任,族人必须听其指挥。但若族首房首有处事不公正,则阖族当另行公推;

15、明教化 规定每年春祭时,阖族咸集于祠,族首都要以孝悌忠信、礼义廉耻教导族人,并宣读家训,以示警戒。

三  两支晏姓家法的初析与比较

    只要我们把两支晏姓的《家法》放在一起研读,很快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:大同小异。的确如此,特别是五桂祠的《续增家法》与衮繍堂《家法》相似性更大,甚至连小标题都约有三分之一几乎完全相同。其内容似乎互相交错又互相补充。这是为什么呢?我们先来说说他们同在哪里?

    其一,中国道德领域的传统,基本上都是以儒家教化为基础的。这从清初的朱伯庐《治家格言》就可见一斑。而朱伯庐的《治家格言》正是中国民间《家法》的经典之作。总的来说,中国自宋以来,各族各家的《家法》基本都是走的儒家的“修身、齐家”的总路线,只不过在具体怎样“修身”和“齐家”上,各有些不同罢了。更进一步的分析,可以看出这两支家法都只讲“修身、齐家”,对儒家的“治国、平天下”却只字不提(比如“天下兴亡,匹夫有责”之类)。正因为如此,这两部家法都有很强的适应性。不管政权如何更替,“专制”也罢,“共和”也罢,这些家法总是和当政者的“政策法令”并行不悖,从不干政越权。当族中自身解决不了某些重大矛盾时,一律选择“送官严办”或“兴讼于官”,无条件的承认当时政权的合法性。因此,可以毫不夸张的说,一千多年来,中国民间广泛存在的祠堂、家庙,实际是一个以族权为基础的民间自治组织,他们为中国民间的社会稳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。过去长期以来,那些“左派”人士或组织,把宗庙组织看做“反动的封建组织”,实际上是违背历史事实的。以上是两家《家法》的“大同”。

    其二,这两支晏姓,三百多年来长期生活在完全相同的经济和政治环境里,平时就互相交往频繁,因此,两部《家法》里有许多互相借鉴的地方,甚至一些条款连措词都一样。这是两支晏姓的“小同”那小异又是什么呢?我认为有以下几点:

    首先,五桂祠的《家法》最早形成时,比衮繍堂的《家法》早了一百余年。故此文人气息较浓,特别是最早的“条例”,全部用文言写成不说,其内容也主要是伦理道德的说教,可操作性较差;而后经补充的《续增家法》,不但可读,而且也可行了。但内容仍受到原“条例”的影响,其思想也比较守旧。从其中对妇女的歧视条款就是证明。相比之下,衮繍堂的《家法》比较通俗易懂,可操作性也好一些。

   其次,这两支晏姓的祠产差异较大。五桂祠支晏姓返蜀后,创编族谱的君铎公,不仅学识高,而且善于理财。清朝初年,内江刚从福建引种甘蔗成功,他便创办了甘蔗制糖的手工业作坊,获利颇丰。晚年已置良田五六百亩。不仅如此,对子女更是善养善教,五个儿子皆有“功名”:两名太学生,两名秀才(其中一名例授恩进士),还有一名登仕郎。更突出的是,在君铎公的指导下,五个儿子皆继承父志,发展经济,每人都置业千亩以上。使晏家当时以财雄于乡。因此,个人所提“蒸尝”(即祠产)就十分丰厚。直到200余年后的1946年,五桂祠还利用族中留下的祠产在内江白马镇创办了一所名为“民达中学”的私立中学,并存留至今(即现在的内江市第三职业中学的前身),为家乡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切实的贡献。相较而言,衮繍堂支晏姓,祠产则较贫乏,所以他们的家法中便多了一条“省繁费”,要求对祠产精打细算。但是,他们仍具有较强烈的“读书—做官—发财”的观念,因此家法中还特地列出了一条“育人才”的条款,且办法可行,目的明确。

   总之,内江两支晏姓原族谱中留下的《家法》,今天看来,作为文化遗产,其可继承、可借鉴的积极因素不少。当然,由于受到时代的局限,其消极、落后的东西也较为明显。因此,我们后人应该用历史批判的态度,来继承和发扬这份宝贵的遗产。

 

[①] 三姑:尼姑、道姑、卦姑;六婆:牙婆(人贩子)、媒婆、师婆(巫婆)、虔婆(妓院老鸨)、药婆、稳婆(接生婆)

  

内江晏姓五桂公祠 谱载殊公二十八代孙 晏良雨谨叙

2014年8月于四川·崇州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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